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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僚制度的产生及其特点

1999-12-24 来源:光明日报 卜宪群 我有话说

卜宪群,1962年11月生。1995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历史系,获博士学位。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秦汉魏晋南北朝史研究室副主任,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秘书长。主要研究方向为秦汉魏晋南北朝史。主要论著有《中国魏晋南北朝教育史》、《秦制、楚制与汉制》、《秦汉公文文书与官僚行政管理》、《秦汉赐爵制与官僚制》等。

治学格言: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

古代官僚制是古代历史上国家行政管理的方式之一。它实行集权式的政治统治,官吏直接受权于君主,整个统治机构具有等级隶属、职责明确、分工细密等一些特点。在这样的古代国家中,官僚的行政管理控制着全社会。各种诏书律令的颁布,行政文书的运转使官僚制度得以发挥其功能。

古代官僚制度产生的基本条件是:第一,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的出现。当一个社会缺乏明确的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时,政治统治必然与血缘家族、贵族身份制紧密联系,政治权力按身份等级分配,行政机构也只能停留在较低级的水平上,不能发展成为独立的、专门履行各种行政功能的分立机构。但是,历史地看,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并不是同步产生的,中国古代较早就产生了王权和专制,但政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却不能演化出中央集权,直到春秋战国之际,各国在变法运动中建立起地方行政制度、考绩制度、上计制度、官吏任免制度,中央集权才逐步形成。第二,专门行政机构的发展和行政活动的部门化。古代官僚制度大多从贵族政治转化而来。在贵族政治下,行政机构混溶于血缘家族,政治活动与非政治活动交杂在一起,官吏职能交叉,分工不明。官僚制所要求的是“职分而民不慢,次定而序不乱”,“群臣守职,百官有长”,反对“兼官”和“越职”。在设官分职的基础上使行政、监察、财政、军事、考绩管理等部门日益专门化。第三,确立人才择优原则。官僚制强调选官中的“普遍主义”,主张“官不私亲”,“量能而授官”,“无能不官,无功不赏”,官吏晋升严格按功次。亲贵原则的衰落和功能原则的兴起,保证了官僚队伍可以吸收各阶层的优秀人才,使官僚队伍得到不断流动和更新,防止官僚的世族化、贵族化。择优原则是古代官僚制的重要社会基础之一。第四,官僚制度的产生还必须要有社会、经济领域的广泛分化。从社会领域看,宗法血缘关系必须被打破,被统治者可以脱离血缘、地域关系的束缚,直接与统治者建立联系。从经济领域看,官僚制的行政管理必须以农村公社和家族公社的解体为前提条件,需要独立的小农私有制出现,私有财产的发展以及非农业生产部门和交换部门的显著发展。因为赋税、徭役和兵役的征收和征集是其统治政策得以贯彻的前提。我们可以看到,实行官僚统治的古代帝国,十分注意对小农经济的培养。

古代官僚制度不仅是一种行政管理体制,它还反映着一定的社会关系和阶级关系。官僚制度下的各级官僚本身虽然不是一个阶级,但他们附属于国家机器,是一定社会形态下国家机器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本身具有强烈的阶级属性。官僚制的设官分职,运行方向等无不体现着一定阶级的利益。同时,古代官僚制中的官僚权力的拥有,也是社会等级的标志。行政权力的等级隶属往往也体现着人身关系的依附。经济地位、文化地位、封号爵位的世袭性占有,也有力地促进着官僚对政治权力世袭化的渴望。官僚的世袭化、贵族化倾向广泛存在于古代官僚制国家中。

古代官僚制国家统治与古代非官僚制国家统治在政治上存在着重大差别。首先,古代非官僚制国家缺乏明确的中央集权,政治权力往往是等级分配;而官僚制国家则有明确的中央集权,尽管这种集权的形式并不完全相同。其次,古代非官僚制国家有严格的身份等级制度存在,宗法血缘关系制约着政治权力分配,社会流动程度低;而古代官僚制国家尽管也存在着身份等级制度,但这种身份等级制度与政治权力分配、国家行政管理已无必然联系;整个社会的流动程度也大大提高。第三,古代非官僚制国家官职和权力在很大程度上是世袭的,君主和贵族共享权威,贵族对其领地的臣民更有独立于君主之外的权威;而古代官僚制国家中君主是唯一的正统权威,官僚政治权力直接来源于君主,官职一般是非世袭的,权力也往往只是及身而止。

综上所述,古代官僚制是古代政治史和政治制度史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具有丰富的历史内涵。中国古代早在春秋战国之际就建立了官僚制的行政管理体制,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无论其发展规模、制度建设都具有系统化、完整化的特点,在世界古代官僚制政治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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